据《缅甸时报》5月29日报道,根据缅甸新颁布的《投资法》及2017年4月起实施的《投资细则》,缅甸投资委员会有权拒绝不负责任的投资者。
缅甸《投资法》第2章规定,该法的目的是“发展有益于联邦及其公民的,不对自然及社会环境造成损害的负责任的投资”,尽管该法未明确定义何为“负责任的投资”,但《投资细则》第64(d)款概述了以下标准,“投资者已承诺以负责任和可持续的方式进行投资,包括通过相关方式抑制任何潜在的对环境及社会不利的影响”。同时,该款还明确规定,“如若投资者没有承诺采取环保行动,遵守环保政策,保护人权,使用有效技术保护自然资源,并对废物采取管理措施”,缅甸投资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资申请。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法律顾问丹尼尔·阿吉雷博士介绍称,在考察投资者的良好品格及声誉时,缅甸投资委员会可能会考虑该投资者或利益关联方是否曾违反缅甸或其他法域的法律,如细则明确提到的环境、劳工、税收、反贿赂及腐败以及人权法。若申请投资许可的公司过去有违法记录,民间社会应将其违法记录递交投资委员会,并主张拒绝给予其许可。缅甸投资委员会也应自行对申请者开展调查。其同时表示,政府及社会应以此为契机推动负责任的投资,并通过公众咨询、法律机制和其他方式确保缅甸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解决不负责任的投资问题。
上述《投资法》及《投资细则》适用于缅甸经济特区以外的国内和外国投资。
文章来源:驻缅甸经商参处